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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x罗xx浩x黄xx和x被控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
来源:张赵志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3-24
浏览量:562

案情简介

2011年4月份,被告人罗xx、浩x从维西县永春乡三家村人李xx(另案处理)处以32000元价钱收购5件红豆杉原木(后经香格里拉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并编号为1—5号)后藏匿于维西县垃圾处理场职工宿舍围墙外边。2011年6月初,被告人唐x为了将其于同年4月份从被告人和x处以106000元价钱收购的1件红豆杉原木(后经香格里拉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并编号为6号)运到昆明,请罗xx联系运输车辆。由于罗xx与浩x在收购上述5件红豆杉原木之前曾带唐x看过货,当时唐x与两人讲好若两人负责将该批红豆杉原木运到昆明,其给价8OOOO元收购,罗xx便雇请黄xx运输红豆杉原木,并讲好给其运费15000元,随后罗xx要求唐x支付该笔运费,谈妥后,被告人唐x、罗xx、浩x、黄xx于2011年6月11日凌晨4时左右,到上述藏匿5件红豆杉原木的地点装车(唐x向和x收购的那根红豆杉原木亦被运到此处准备装车)。当他们请垃圾场职工陈xx用挖机将上述其中4件红豆杉原木(编号为3—6号)装车到黄xx的云R12416号红色力帆翻斗车上,并用水泥掩盖好后,于当日早上7时左右,从维西县城出发打算前往昆明。2011年6月12日中午,当车行至香格里拉县虎跳峡镇松园桥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,被告人罗xx、黄xx当场被抓获,被告人唐x随后亦在罗xx的协助下被检查站工作人员抓获。被告人和x于2011年6月14日在维西县城被香格里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,同日,被告人浩x亦到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投案。经香格里拉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,上述编号为1—6号涉案红豆杉木材蓄积分别为:1号木材蓄积为0.742立方米;2号木材蓄积为0.48立方米;3号木材蓄积为0.387立方米;4号木材蓄积为0.704立方米;5号木材蓄积为2.418立方米;6号木材蓄积为2.098立方米。

香格里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x、罗xx、浩x、黄xx、和x犯有非法收购、加工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浩x辩护人张赵志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浩x具有自首情节、认罪态度较好、有悔罪表现,应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,判决被告人浩x犯非法收购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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