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维西县碧白三级公路(白济汛段)建设中涉及到xxx组集体及村民山林被征收事宜。原告石xx的山林中的18.75亩有林地涉及被征收。因在实物调查中,第三人组长段xx擅自将被征收山林指认为集体林,加之被告未认真核实原告户已取得被征收山林林权证的事实,致使原告与第三人发生承包山林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。原告依法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提起了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》,2011年4月13日,维西县人民政府批转由被告依职责进行确权。2011年7月6日,被告作出了错误的《处理决定》,将争议山林权属确认给第三人xxx村民小组。之后,原告又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。2011年10月17日,维西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政行复决字[2011]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,决定维持被告的《处理决定》。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《处理决定》是错误的,依法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后,以原告《林权证》未发放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原告上诉后,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撤销一审判决、撤销《处理决定》的判决,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